《东营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12-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维护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东营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供应商在服务平台参加采购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在服务平台获取采购相关信息;

(二)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有权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三)有权依规提出质疑、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服务平台相关制度,维护采购市场秩序;

(二)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

(五)对参加采购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密;

(六)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供应商参加服务平台采购活动,实行注册制度。

第七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当按照注册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账户信息,并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东营市国有企业要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供应商资源库,实行供应商动态管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管理

第九条  服务平台实行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记录并公告供应商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信息。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擅自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

(二)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提出质疑;

(四)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  采购人可参照第十条根据事实依据如实认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失信情况,服务平台根据采购人的认定结果将供应商列入诚信评价体系,并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未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十)一年内被警告两次的。

第十三条  采购人可参照第十二条根据事实依据如实认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不良情况,服务平台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在服务平台建设诚信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设立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根据对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年内不得参加东营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直至除名处理。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