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权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开标、评标评审现场的管理。
第三条 东营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建设、管理、运营统一的开标、评标评审场地(以下简称:场地)。国有企业在东营市区域内采用评审方式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当进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场地组织开标、评标评审活动。
第四条 场地包括开标区、评标区,各区域均纳入视频采集范围。
第五条 除投标人(供应商)外,从事阳光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须佩戴由服务平台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到指定的开标室和评标室。
第六条 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负责维持交易现场秩序,负责场地电子设备的开、关并指导使用。场地使用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并按规定程序对电子设备进行操作。
第七条 场地使用完毕,使用单位人员应当检查电子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好,将物品摆放整齐,关好门窗和电源,并与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场。
第八条 进入场地交易的各方工作人员应自觉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走动、大声喧哗、随地吐痰或在禁烟区域吸烟;
(二)污损或损坏公物;
(三)擅自开、关电子设备或对设备误操作;
(四)携带水果、零食等进入场地,或在场地内食用;
(五)携带违禁危险物品;
(六)未经服务平台同意,在场地内装设或张贴标示、旗帜、海报等;
(七)其他破坏交易场所秩序,干扰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场地预约管理
第九条 场地使用采用预约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使用场地前需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申请预约场地。申请时应如实填写场地使用的项目信息,标明使用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应按照项目大小、类别、复杂程度、可能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数量及开标时间等,合理安排场地,保证开评标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需要变更场地的,提供变更依据。项目终止取消场地预约的,应提供终止公告告知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开评标场地信息在服务平台网站发布。
第三章 开标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开标室是进行开标会议的专用场所。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工作人员根据开标室安排信息在开标前做好布置和设备调试工作,按规定打开相应的开标室,并做好参会人员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在指定开标室递交和收取,每个投标人(供应商)进入开标室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按时在线解密。
第十六条 参加开标会议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会议期间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随意走动,保持会场肃静。
第四章 评标场地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需通过身份证件确认后进入评标区。
第十八条 评标区域内禁止使用自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前,应将通讯工具及随身携带物品存放至指定的储物柜内。
第十九条 评标区域内应保持安静,各相关人员应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评标时需提供样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应对样品进行封盖、编号并摆放至评审区域内指定位置,样品中不得出现投标人(供应商)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评标工作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服务平台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服务平台视情节给予暂停或终止入场资格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东营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